规章制度

青岛大学质量与标准化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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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8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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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“立德树人”根本任务,推进学院内涵建设,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的制度设计与宏观指导,促进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统筹规划与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依据《青岛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》(青大教字〔2014〕27号)成立“质量与标准化学院教学委员会”,制定本章程

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规划研究、咨询、指导、评估、审议的专家组织

第二章 组成

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由思想政治素质好、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、学术水平高、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,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。

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1名、委员若干名,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,副主任由主任提名,委员由专业负责人、教研室主任等担任。设秘书1名,由主任提名,负责处理学院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。

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。

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4年。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换或其他原因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,按上述规定更换。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认定学院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授课资格,全方位监督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,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,执行学校教学委员会的决议,落实学校教学委员会部署的有关任务。具体职责包括:

1.研究、审定学院教学发展规划;

2.对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

3.研究学院人才培养目标,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;

4.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,评价引进教师的教学能力;

5.做好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学院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建设,研究解决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;

6.审议有关学院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工作的重要制度;

7.研究、指导学院课程教学改革;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,指导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。

8.审议课程、教材建设规划,培育、建设学院金课、双语课和线上课程等,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推荐优秀教材出版

9.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、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、评估中的争议;

10.商议学院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其他事宜;

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关心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,经常深入教学一线,进行调查研究,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,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,主动向学院教学委员会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,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。

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

第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,研究教学工作问题。

第十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。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的委员到会,并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且经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(不含二分之一)的委员同意,决议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一 院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,纳入学院预算安排。

第五章

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施行并报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青岛大学质量与标准化学院

2020年4月18日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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